哈萨克斯坦自然资源使用者纳税浅析
哈萨克斯坦拥有1200多种自然资源,2800多处已探明矿床。哈已探明石油储量位于世界第13位,天然气和凝析气—第15位,铅和铀—第1位,锌—第2位,锰—第3位,铜—第4位,金—第7位,第一座油田是100年前勘探开发的。众所周知,丰富的油气资源是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实保障。
矿产税收是哈主要财政来源之一,因此,为了在自然资源使用者经济承受范围内尽可能充实国库,哈对自然资源使用者纳税问题极为重视。
地下资源使用者纳税体系由哈宪法和国际通行准则予以确定。根据哈法,地下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除宪法之外,哈地下资源多样性以及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特殊性决定,必须制定和实施专门的矿产税法。地下资源使用者纳税示意图见图一。
图一:
从2001年形成以来,哈矿产纳税体系发生了一定变化。通过比较2001年6月12日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以下简称“税法典”)和1995年4月24日颁布的《税收和其他财政强制收费法》(见表一),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税法典》对地下资源使用者纳税做出了一些改变。
表一:
《税法典》的实施给地下资源使用者纳税带来了切实的变化,不仅影响每个地下资源使用者的经营活动,而且对整个投资环境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一、税制
目前,哈萨克斯坦实施两种地下资源使用者税制:1)矿产合同税制;2)产品分成协议。
矿产合同规定了除哈萨克斯坦产品分成费以外要支付的所有税和其他财政强制收费。产品分成协议则规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产品分成费,而超额利润税、矿产出口收益税、矿区租用费、消费税、土地税、财产税等其他税种则不需要缴纳。
矿产合同税制又可以分为两类:1)2004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2)2004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2004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矿产合同将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税种和税率不变,而2004年1月1日以后签署的将执行新的税制。例如,2004年哈萨克斯坦开始实施原油和凝析气矿产出口权益税,2004年1月1日之后签订合同的需要依法缴纳矿产出口权益税,而2004年1月1日之前签订合同的地下资源使用者不需要缴纳。
1.2009年1月1日之前地下资源使用者纳税方法
2009年前,当石油价格为60美元/桶时,地下资源使用者的总税负为49%到59% (具体取决于合同)。2009年1月1日之前根据矿产合同开展经营活动的地下资源使用者需要支付以下税种:
1)企业所得税—30%
2)增值税—13%(大多数自然资源使用者执行固定税制,根据90年代税率缴纳增值税,即税率为18%)
3)超额利润税—对于《税法典》颁布之前签订的合同,根据盈利情况,税率为0-30%不等;对于《税法典》颁布之后签订的合同,税率为0.5%-60%不等。
4)红利—计税方式根据矿产合同确定
5)原油凝析气矿产出口收益税—对2004年1月1日签订合同的自然资源使用者征收,税率为0-33%不等。
由于哈远离海港,石油运输花费巨大,上述税费的一个共同特点是纳税的税基包括了运输费用等相关支出。
2. 2009年1月1日以后地下资源使用者纳税方法
现行《税法典》主要引入以下创新:
1)产品分成协议作为矿产合同形式和地下资源使用税制的模式而被取消。
2) 企业所得税逐渐下降到15%:2009年到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2010—2011年17.5%,从2011年起—15%。
3)增值税税率降到12%
4)对原油和天然气开采额分别征收7-20%和10%的矿产开采税,开采额以全球行情价格为准。
5)将超额利润税最低应税额从20%提高到25%,根据新《税法典》草案,超额利润税税基为计税期期间地下资源使用者高于支出额25%的净收入部分
6)签约红利和商业发现红利由合同确定,新《税法典》草案只对计算和支付方式做更详细规定
7)对原油和凝析气实际出口额征收为0%-32%的矿产出口收益税,实际出口额以全球行情价格为准。矿产出口收益税按照目前原油和凝析气出口关税计算准则计算。目前出口关税纳税人是未缴纳矿产出口收益税的企业。2009年以后所有地下资源使用者都要缴纳矿产出口收益税,而且相应地,不必再缴纳出口税。
该税制的特点在于矿产开采税和矿产出口收益税计税时都扣除地下资源使用者成本。而且,根据上文可以总结出来,该税制的主要创新在于:
将企业所得税从30%减少到20-15%
将增值税从13%减少到12%
用矿产开采税取代矿区租用费。矿产开采税和矿区租用费的区别在于,矿区租用费在计税时会考虑地下资源使用者交通及相关费用,而矿产开采税计税是考虑的是国际市场行情,不考虑这些费用。此外矿区租用费的税率为2-6%,而矿产开采税的税率在7-20%
矿产出口收益税计税更严格。目前,矿产出口收益税计税基础是原油、凝析气以及相关运输费及保险费,则新《税法典》草案中则不包括运输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经济部数据,地下资源使用者的税负水平在石油价格为60美元/桶时为49%-62%,而实际计算中某些情况下地下资源使用者的税负水平在石油价格为60美元/桶时可以达到72-74%,石油价格为100美元/桶时为到63%。
二、税制稳定性
税制稳定性是指2004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矿产合同将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税种和税率不变。首先,矿产合同是哈政府和投资者(地下资源使用者)之间的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矿产合同中确定的税制稳定性指双方需保障矿产合同到期之前税制稳定,也就是说哈政府不可加课新税、增加税率,而地下资源使用者需要严格依据合同规定和税法纳税。
其次,《投资法》、《税收和其他财政强制收费法》和《税法典》都规定了税制稳定性。换言之,矿产合同税制稳定性具有一切必须的法律基础。
第三,地下资源使用者纳税检查结果显示,税务部门和地下资源使用者遵守税制稳定性原则
第四,税制稳定性在司法实践中被予以确认。例如,根据哈最高法院2006年6月23日第5号《关于税法适用司法实践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随着2013年2月27日第1号司法解释出台而失效),《税收和其他财政强制收费法》(1995年4月24日)实施期间签署的矿产合同在有效期间享有税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矿产合同对包括哈方在内的各方具有约束力,从法律角度而言,由于矿产合同确定了固定税制,而且根据相关法律,在合同有效期内税目和税率都不可变更。因此,尽管出台了新的《税法典》,并对税种和税率提出了新规定。但如果想使新《税法典》适用到2004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矿产合同,唯一办法是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在合同中对税制做修改和补充(到底那种合同不能税制稳定)。
总而言之,哈现行税法体制下存在两种税制。根据第一种税制,地下资源使用者根据《税法典》纳税,缴纳的税费包括:超额利润税、认购费和商业勘探费、矿区租用费;根据第二种税制,即产品分成协议,在这种税制下,地下资源使用者不必缴纳某些税费,而代之以缴纳产品分成费。 三、存在的问题
地下资源使用者税法领域需要注意到以下问题:
1.计算常数有争议。哈在计算计税常数时会考虑纳税人纳税额占除成本以外的全年总收入的比重,而国际惯例中计税常数会包括成本在内。
2. 法律效力无差别。根据《税法典》相关规定,只有产品分成协议和经法律批准的矿产合同能保持税目和税率稳定,而法律上,产品分成协议和矿产合同实质上都是关于使用地下资源的合同,法律效力方面没有任何差别。此外,合同登记机关批准的矿产合同与哈法律批准的矿产合同也没有区别,因此还需要在法律上进行进一步的明确。(李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