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出台公务员行为准则
发布时间:2016-03-16
乌兹别克斯坦3月2日出台第62号内阁令,对国家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作出规定。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国家原则和要求;
——按时保质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任务;
——不偏袒、不歧视,对所有机构和人员一视同仁;
——尊重乌国和其他国家民族习惯和传统,考虑不同种族、社会群体和宗教之间的文化特点等,促进社会稳定、国际和宗教和谐;
——忠于职守,不做有损国家机关声誉的事;
——严禁收受与职务相关的物质和其他利益,杜绝腐败,发现类似行为应举报,不得解职和迫害举报人;
——领导应以身作则,树立高素质、公平公正的榜样;
——着装得体,业余时间应遵守社会公德;
——公务员严禁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