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税同盟强制商品质量认证情况
2010年6月18日关税同盟委员会颁发《关于关税同盟技术调节》第319号决议(以下简称319号决议),批准了《关于质检部门和实验室(中心)列入到关税同盟认证的质检和实验室(中心)统一名录程序及名录制定和管理条例》、《关于发放的质检合格证书和符合技术规范声明统一名录的制定和管理条例》、《质检合格证书和符合技术规范声明统一格式》、《关税同盟强制认证质量相符商品统一名录》等文件,委托俄罗斯联邦授权机关和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授权机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共同发布带有强制质量认证统一标准要求的统一产品名录,强制认证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俄白哈三国国内具备检测化验条件的机构和实验室,根据《关于质检部门和实验室(中心)列入到关税同盟认证的质检和实验室(中心)统一名录程序及名录制定和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成为关税同盟授权的质量认证机构。拥有授权认证资质的机构根据《关税同盟强制认证质量相符商品统一名录》规定的标准对商品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向商品颁发质检合格证书或登记符合技术规范的声明,经质量认证商品加贴EAC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商品流通统一标示(见附件1)。
商品流通质量认证证书分两种形式,一种是质检合格证书;一种是制造商向认证机构提交其产品符合关税同盟技术规范标准声明进行登记,即经认证的符合技术规范声明。根据申请人意愿选择办理以上两种认证的一种。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授权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信息在欧亚经济委员会互联网站发布。
根据关税同盟2012年第102号决议对2011年第526号决议修订的结果,目前,关税同盟对以下66大类商品进行强制技术规范管理。
1.机器设备
2.低电压设备
3.高电压设备
4.燃气工作设备
5.高压工作设备
6.压力容器
7.爆炸环境下工作设备
8.儿童游乐场娱乐设施
9.电梯
10.轮式运输工具
11.拖拉机
12.农用机械
13.森工机械
14.轮胎
15.火车车厢
16.地铁车厢
17.轻轨运输,有轨电车
18.海洋运输客体
19.内河运输客体
20.小型船舶
21.楼房和建筑物
22.建筑材料和建筑制品
23.铁路运输基础设施,包括高铁
24.地铁基础设施
25.机动车道路
26.烟花爆竹制品
27.民用炸药及其制品
28.轻工产品(布匹,地毯及其制品,针织、缝纫、皮革制品,鞋,毛皮及毛皮制品)
29.玩具
30.儿童和未成年人用品
31.看护儿童制品
32.餐具
33.保健卫生用品
34.美容化妆制品
35.口腔卫生用具
36.包装材料
37.个人防护用具
38.防火安全用具
39.灭火器
40.医用制品
41.卫生机械制品
42.家具
43.化工产品
44.合成洗涤剂
45.日用化工商品
46.涂料和溶剂
47.化肥
48.植物保护用具
49.汽油、柴油、船舶燃料、喷气发动机燃料、燃料重油
50.润滑材料,润滑油和特殊液体
51.测量水、天然气、热能、电能的系统和器具
52.测量石油、成品油的系统和器具
53.食品
54.酒精制品
5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56.粮食
57.烟草制品
58.体育和打猎用武器及弹药
59.电信工具
60.煤炭和煤炭制品
61.液化燃料石油气
62.与人皮肤接触材料
63.民用避免自然和人为原因灾害的制品
64.运输和(或)使用的石油
65.运输和(或)使用的天然气
66.运输液体或气体的线路管道
二、关税同盟技术规范特点
关税技术同盟技术规范是强制性标准,但其仅限于安全方面的最低要求,不包括卫生和动植物检疫要求,并仅适用于以下目的:
1.保护人生命和健康,保障自然人、法人、国家或政府财产不受损失。
2.保护环境,动植物生命和健康。
3.预防误导消费者
4.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关税同盟相关商品技术规范生效后,成员国各国对相关商品的国家标准即失效,并且各国质量监管部门不能对该类商品制定补充技术指标要求。
关税同盟技术规范体系处于逐步完善过程中,目前关税同盟委员会发布了已获通过的31项技术规范,其中14项已生效实施,31项技术规范名称和生效具体时间见附件2。在相关强制质量检验商品关税同盟技术规范生效前的过渡期,申请人可选择办理关税同盟统一格式的质检合格证书、符合技术指标声明和(或)执行关税同盟成员国国家标准的质检合格证书、符合技术指标声明。
http://ru.mofcom.gov.cn/article/n/201306/2013060015039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