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参与的国际海关合作

发布时间:2012-02-08
近年来,哈萨克斯坦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同时也参与到许多国际性和区域性组织的合作中,其中就包括国际海关合作。
  哈萨克斯坦参与国际海关合作的主要牵头部门是哈财政部海关监管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保证完成哈萨克斯坦在国际海关事务中的国际义务、参与制订关于海关管理的国际条约、同别国及国际组织开展海关合作。
  目前,哈萨克斯坦同欧亚经济共同体、独联体、世界海关组织、上海合作组织,以及关税同盟伙伴国(俄罗斯、白俄罗斯)成功开展了互利共赢的海关合作。

  一、独联体

  哈萨克斯坦同独联体国家的海关合作是通过独联体国家海关部门负责人委员会实现的,在其框架下已制订并签署了关于发展海关合作的基础性国际条约。

  二、欧亚经济共同体

  在欧亚经济共同体框架内,已经召开过逾40次成员国海关部门负责人会议,起草并批准了一系列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海关政策的法律法规,以及研究组建统一海关关境等问题。
  欧亚经济共同体成员国海关部门合作的基础——就是统一对商品和交通工具清关及海关监管的规定和流程,包括协商关于自然人在各成员国间自由跨境及携带商品、外汇等问题。

  三、上海合作组织

  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对哈萨克斯坦最为重要的合作方面是保障安全和互利共赢的经济合作。在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海关合作中,各成员国海关部门签署了《海关事务合作与互谅协议》、《关于培训和提高海关人员技能的协议》、《关于交换能源进出口监管信息的议定书》等协议。

  四、世界海关组织

  哈萨克斯坦于1992年加入世界海关组织,与该组织的合作是哈对外经贸合作的重点之一。哈在中亚地区无可争议的领先地位、持续增长的国内生产总值、独联体最快的经济发展速度、雄厚的金融投资实力、稳定的国内形势以及积极登上国际舞台的雄心,都为巩固哈萨克斯坦与世界海关组织的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9年6月26日,哈萨克斯坦财政部与世界海关组织签订备忘录,将在阿斯塔纳建立世界海关组织的区域研究中心。

  五、哈萨克斯坦海关驻外代表处

  为了深化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并维护本国利益,哈萨克斯坦已在俄罗斯、中国、比利时及白俄罗斯开设了海关代表处,目前正计划在吉尔吉斯斯坦开设代表处。
  哈海关驻外代表处的职能包括与驻在国海关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监督履行相关国际义务、参与建立实施有关国际合约的机制、参与协调各国海关规定等。

  六、俄白哈关税同盟

  俄白哈关税同盟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运行,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白俄罗斯三国之间消除海关关境,对外统一关税及非关税措施(包括外贸许可和相关限制等),并且相互承认卫生、动植物防疫等许可性文件。
  为统一海关行政管理制度,深圳发票关税同盟出台了《海关法典》,其中引用了哈萨克斯坦于2009年加入的《协调和简化海关程序国际公约》中相关条款、各成员国实行效果较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际标准。从而保证了在关税同盟境内,各成员国海关机构的职能和执法程序一致,既维护了各成员国的共同利益,也为未来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落实好《海关法典》,哈萨克斯坦还专门出台了《海关事务法则》,其中既包括了《海关法典》的相关准则,还包括哈国内法律的相关准则。目前,哈国内施行的海关法律包括:
  1、《关税同盟海关法典》;
  2、《关于落实海关法典的国际条约》;
  3、《关税同盟委员会关于落实海关法典的决议》;
  4、《哈萨克斯坦海关事务法则》;
  5、《关于落实哈国内海关法的规范性决议和指令》。
  《关税同盟海关法典》的全新内容包括:引入“关税同盟统一的海关关境”;引入“海关代表”;制定对海关执法者的统一要求;规定关税同盟境内跨国运输的统一条件等。
  关税同盟的“统一海关关境”包括: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三个成员国的领土,及其特殊经济区、大陆架、人造岛、设施等,关税同盟对其拥有特殊司法管辖权。
  关税同盟海关行政管理制度的主要原则包括:各成员国间相互贸易无需清关和海关监管;统一关境内采用统一海关制度;简化对外贸易的清关和海关监管流程;报关人可在关税同盟关境内向任意成员国的相关海关登记和查验机构提交报关单。
  《关税同盟海关法典》无法统一规定,而由各成员国本国法律自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海关机构对欠缴税费的计算、追缴和豁免规则(由各国税法自行规定);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由各国行政法和刑法自行规定);关于延期或分期支付海关税费方式的规定;关于海关资料的汇总和保护方式等。
  经过一年多的施行,关税同盟各成员国已经成立联合工作组,将根据相关条款的实施情况和贸易企业的反馈意见对《海关法典》进行修订和补充。
  2011年,关税同盟委员会召开了9次会议,通过了300多项决议,关于海关监管问题的超过半数。其中,签署的重要协议包括:《关于关税同盟成员国海关部门代表处事务的合作与互谅协议》、《关税同盟成员国海关部门联合会条约》、《关于关税同盟成员国海关部门为实施分析和监管进行信息交换的协议》、《对2010年7月18日<关于规定自然人携带个人用品入境及清关手续的协议>进行修订和补充的议定书》等。
  此外,关税同盟各成员国的海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了6次会议,批准了一系列关于海关作业具体事项的文件,如统一海关风险管理体系、确定海关文件电子格式、改进海关部门信息技术、开展海关部门间信息交换与信息合作等。
  2011年10月20日,在莫斯科召开了关税同盟海关部门联合会第一次会议。该联合会将负责关税同盟的海关行政监管及统一海关作业规定等工作。,
独联体国家商务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