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独联体国家商务工作委员会

  章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独联体国家商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隶属于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以下简称“中欧协会”),接受商务部和中欧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委员会的宗旨为:遵循中欧协会章程,以反映中国和独联体国家对外经贸行业愿望和要求,为政府和行业提供双向服务为宗旨,以政策研究、市场指导、外贸交流活动组织、行业信息化咨询服务、促进外贸咨询服务、品牌传播及推广等为主要工作内容,本着优势互补、互惠共赢的原则,协助中国与独联体国家的相关机构、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贸交流与合作,加深相互沟通与了解,为扩大双边进出口贸易额、促进双边经贸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本委员会的业务为:在商务部和中欧协会指导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积极推动中国与独联体国家多边外贸交流与合作,开展外贸活动,深化相互沟通与了解,规范贸易秩序,提升双向贸易额和质量,推广国内品牌,协助国内企业开辟独联体国家市场,通过不懈努力充分发挥沟通桥梁作用,促进中国同独联体国家经贸合作快速健康有序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委员会接受商务部、中欧协会的领导及业务指导,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委员会办公地点及资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东后巷28号2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中国和独联体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和投资领域的方针、政策。

  (二)向会员企业提供外贸行业信息咨询服务,协助会员企业寻找独联体国家合作伙伴,建立联系渠道,组织安排考察访问、谈判,协助准备外贸合同等法律文件,始终与所有当事人保持实时联系。

  (三)向会员企业提供专业俄汉笔译服务,包括企业材料、产品介绍、技术文件、法律文件等,提供陪同翻译服务。

  (四)向会员企业提供中俄贸易海关统计数据、外贸活动相关的信息,研究分析独联体国家市场行情,准备相关的报告。

  (五)组织国内政府和企业代表团考察访问独联体国家企业,安排接待、协调考察和谈判内容,协助国内企业接待国外企业代表团,提供全套相关服务。

  (六)在中国和独联体国家举(承)办各种外贸活动,包括展览会、交易会、论坛、研讨会、商务会谈、谈判、发布会等,以供应商名义参与外贸活动,组织邀请中国企业参与独联体国家外贸活动、国外招投标项目,提供全套相关服务。

  (七)在委员会中俄文网站发布中俄两国企业产品、供求信息,实时跟踪报价询盘信息并及时通知相关企业。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中欧协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七条

  (一)本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中欧协会推荐,由中欧协会理事会民主选举通过。

  (二)本委员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

  第八条秘书处负责协调、处理本委员会日常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下属部门。

  第九条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可根据具体的工作需要,临时借调工作人员。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规则、规章修改

  第十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中欧协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二条本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中欧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委员会修改的规章,须在中欧协会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本规章经中欧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独联体国家商务工作委员会